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加強了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調配及使用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法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
二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逐步建立覆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實現藥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
三是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不良信用記錄以及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情況,確定若干重點監督檢查單位,相應增加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的頻次,加大對其使用藥品的質量抽驗力度。
四是對醫療機構藥品購進渠道、儲存、索票索證、等情形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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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