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有新規定
發布時間:2012-12-10 來源:遼寧省朝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日,國家食藥監局從新修訂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指南》明確了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如強力、奇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和全方位、頂級等含有絕對化詞意的詞語。?
《規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規定》強調,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除“?”之外的符號;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規定》指出,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