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處務會議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10-07-14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處室行政行為,促進機關工作人員廉政勤政,提高機關執行力和行政效能,保證上級部署要求及時全面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一、處務會議的適用范圍
處務會議是機關各處室研究議定重大行政事項的必要工作方式和程序,主要用于溝通情況,討論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和疑難問題,及時解決處室相關工作焦點。凡涉及處室的主要工作事項,應及時提交處務會議研究決定。處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處務會議由處長(或處長委托的副處長)召集并主持,處室全體人員參加。
二、處務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總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
(二)貫徹落實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重要事項決議,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三)組織處室人員學習政治理論、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提高人員素質;
(四)研究處室年度工作要點、階段工作計劃、培訓計劃等;
(五)對行政審批、處罰事項合規性進行研究;
(六)通報不需要在處務會議研究的其它行權事項;
(七)研究決定呈報上級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需要提請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八)研究處室工作中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負責承辦的規范性文件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九)聽取基層單位的工作匯報,或對基層單位專題請示進行研究并作出決定;
(十)其他需要處務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的事項。
三、處務會議的基本程序
? (一)確定議題。處務會議的議題由各處室處長(或副處長)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本處室工作確定。處室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向處長提出召開處務會議的建議。
(二)會前準備。議題的有關材料應于會議前通知并送達參會人員;需與其他處室協調的事項應于會前進行溝通。
(三)討論決定。處務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參加會議人員均有權發表意見,進行充分討論,由處長作出最后決定,形成會議決議或意見,并對研究議定的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查。受處長委托由副處長主持會議的,一般由副處長作出最后決定,重要事項需請示處長后決定。處務會議決議或意見中要對不同意見特別注明。
(四)送審實施。對屬本處室權限范疇內能決定的事項,應將處務會議決定報主管領導同意后實施;超出本處室權限范疇的,應將處務會議形成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特別重大事項應提請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其他處室職能的事項,應提前征求有關處室意見,充分做好協調工作。
四、處務會議的相關要求
(一)屬于處長(或副處長)權限范圍內可決定的事項,或處室人員不足三分之二時,原則上不召開處務會議,如遇特殊情況須召開處務會議的,應將會議議題通知未參加人員并征求意見。
(二)處務會議要講究效率和質量,與議題有關的人員應作好充分準備,匯報力求簡明扼要,條理清楚,有理有據,避免議而不決、會風拖沓。
(三)各處室人員應按時參加處務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處長或受處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處長請假。
(四)各處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處務會議記錄,記錄的內容要詳實、準確。項目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議題、主持人、出席與缺席人員姓名、記錄人,以及每位與會人員的發言,不同意見與爭論,會議決議及通過決議等情況。會議記錄經主持人簽字確認后,歸檔保存備查。
(五)處務會議決定形成后,處室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在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及時提交處務會議重新討論決定。
(六)辦公室負責各處室處務會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處負責對各處室處務會議涉及規范權力運行事項的監督檢查。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