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商場超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10-27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縣(市)局,市局直屬分局:
根據張顯友副市長在市政府辦公廳信息要報第153期 上所作的“九三學社市委提出的超市自制食品安全監管確實有些缺位,主要是沒有明確哪個政府部門監管,這是個全國性問題。請市食安辦抓緊協調,不等不靠,先把我市的問題處理好,和市工商局協商,先由市工商局管起來。等省人大條例出臺,再按其條例執行”的批示要求,結合我市商場超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哈爾濱市商場超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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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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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商場超市現場制售
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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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流通環節商場超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實際,現就全市商場超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管,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2、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3、生產加工過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5、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6、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書刊紙張、報紙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7、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與生產場所隔離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8、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9、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食品活動,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查驗原料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許可證件,并保存復印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進貨查驗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銷售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生產銷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生產加工臺賬、產品批量銷售臺賬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定期檢驗制度。定期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定期委托檢驗每季不得少于1次。
?第五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開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實行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將其現場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劑通用名稱、劑量、使用范圍等在經營場所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公示。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不得超出公示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七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制售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管理?,F場加工制售的食品應當經質量監督部門確定保質期,并在銷售食品柜臺標簽或簡單包裝上,如實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定期清理、下架過期食品。不得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
第八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和處理制度。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并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
?第九條 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審查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2、明確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3、建立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4、定期對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定期組織對現場制售食品進行快速質量檢測;
6、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未履行義務,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工商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商場超市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巡查經營者執行衛生管理、進貨查驗、制售臺賬記錄、食品安全承諾、食品添加劑公示、食品檢驗、質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處理等自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現場制售食品納入快速檢測、質量抽檢的工作計劃。
抽檢項目應側重衛生指標、食品添加劑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等主要質量指標。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現場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對庫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定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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