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組織申報2013年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備選項目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12-27 來源:浙江省科技廳?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3年度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推薦上報工作,經研究,決定開展備選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經批準已立項建設運行一年以上相同領域的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和企業研究院;
2.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研究開發實力,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領域中技術領先,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
3.具有技術創新、產業化意識較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
4.具有學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有能夠完成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有經驗豐富勇于開拓的營銷人才;
5.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
6.擁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能力和良好信譽;
7.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關系,有接受科技成果進行工程化轉化和向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8.前期與科技部相關業務司已有一定溝通的單位優先推薦。
二、申報時間
各單位報送推薦備選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2013年2月20日。
三、申報方式
各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科技廳提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材料須采取書面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同時上報,書面材料一式2份,加蓋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章并由相關負責人簽字;電子文檔材料須與書面申報材料內容一致。
四、篩選方法
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排序名次,再向科技部推薦。
五、聯系方式
聯系人:尹蘭香、張薏萍、王桂良
電話:0571-87054004、87054009、87054029
地 址:杭州市環城西路33號科技廳415辦公室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 編:310006
附件:
1.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建議書編寫大綱
2.關于“十五”期間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
3.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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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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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建議書編寫大綱
一、中心名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二、依托單位:(全稱)
三、主管部門:
四、申報日期:年月日
五、組建背景和意義:
①本技術領域的確切含義;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中心所處技術領域在行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組建中心的需求進行分析,組建中心的意義);④可行性(本行業、本技術領域組建中心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本單位已組建的同類省部級中心的情況等);⑤預期經濟效益及對行業進步的帶動作用。
六、技術發展趨勢及國內外研究開發、產業化發展現狀
①技術發展趨勢;②國外情況;③國內情況及與國外的差距;④相關知識產權情況;⑤市場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單位情況
①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包括科研帶頭人情況);②相關機構設置;③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基礎設施和設備等;④研究開發活動狀況及效益;⑤科研成果、專利發明及獲獎;⑥與其他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合作;⑦國家、部門、省市地方的具體支持方式等外部環境狀況;⑧已組建的省部級同領域中心或類似機構的運行情況(包括組建時間、運行管理狀況、研發投入、重要成果、隊伍建設等)。
八、組建內容及實施方案概述
(一)組建目標
(二)工程技術開發的主要內容
(三)中心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管理機構、部門設置、管理制度、與依托單位的關系、中心負責人等)
(四)發揮在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帶頭作用
(五)組建經費預算(經費來源及使用)
(六)年度計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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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關于“十五”期間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建設的實施意見
(科技部,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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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按照“十五”科技發展規劃要求,科技部決定在“十五”期間繼續組織實施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工程中心)計劃。
一、指導思想與主要原則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國家工程中心建設是在“創新、產業化”方針指引下,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間環節,促進科技產業化;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需要,推動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關行業輻射、轉移與擴散,促進新興產業的崛起和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促進科技體制改革,培養一流的工程技術人才,建設一流的工程化實驗條件,形成我國科研開發、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基地。
“十五”期間,建設國家工程中心要堅持以下主要原則:
(一)突出國家目標,堅持市場導向。國家工程中心的建設要圍繞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堅持為行業服務方向,堅持市場導向,堅持一流的工程化、產業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術人才、一流的工程實驗條件、一流的管理運行水平的建設標準。
(二)選擇重點領域,搞好集成發展。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國家工程中心的建設要配合和支撐相關科技發展計劃,選擇重點領域優先發展,通過優化重組、系統集成、軍民結合,促進產、學、研多種方式結合。
(三)堅持以人為本,優化人才隊伍。要創造條件,優化國家工程中心人才隊伍,培養和造就勇于參與市場競爭,善于經營管理,勤于開拓創新的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創新意識和科技攻關能力的優秀科技人才隊伍。
(四)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實現“三個良性循環”。要參照現代企業制度,以體制和機制創新提高經營水平,實現國家工程中心人才、技術和經濟運行的良性循環。
二、主要任務
根據“十五”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總體安排,按照國家工程中心行業發展共性技術的集散地、工程技術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關重點領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從領域、地域布局入手,優化一批國家工程中心。
要繼續抓好國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強社會公益類國家工程中心建設,強化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工程化與產業化,提高對行業的技術擴散、輻射作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繼續在相關優先發展領域建設一批技術優勢明顯、工程化、產業化效益顯著的國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開發,突出生態環境治理、資源綜合利用和特色產業等方面關鍵技術的工程化轉化,優先支持中西部地區有技術優勢和特色的企業、科研單位新建或聯合共建國家工程中心。
要從領域、地域布局入手,調整和完善國家工程中心建設布局。繼續支持和加強有技術優勢、市場前景良好、行業帶動作用明顯以及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國家工程中心,促進其發揮骨干帶動和示范效應;選擇優先技術領域、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做好國家工程中心的宏觀布局調整;鼓勵專業相近或技術互補的中心實現聯合,提倡國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擔國家重點建設任務,發揮國家工程中心綜合、配套優勢。
要加強國家工程中心運行機制建設。按照體制創新、科技創新思路,繼續進行國家工程中心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建設,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新途徑,促進國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發展。同時,建立和健全國家工程中心的競爭機制、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對國家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
三、組織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科技部負責國家工程中心的組織管理。編制國家工程中心的總體發展規劃,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等;編制下達并組織實施組建項目年度計劃,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組織國家工程中心的驗收及定期運行考評和分類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工程中心的具體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根據發展規劃,組織本部門(或地方)的國家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的申報工作,并根據發展需要,組建本部門(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體負責歸口管理本部門(或地方)的國家工程中心的組建實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經費;檢查本部門(或地方)國家工程中心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組建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組建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協助國家工程中心在行業或地區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中發揮作用。
四、立項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承擔國家工程中心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已組建省、部級相同領域工程中心,并已運行一年以上;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研究開發實力,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領域中技術領先,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具有技術創新、產業化意識較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具有學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有能夠完成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有經驗豐富勇于開拓的營銷人才;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擁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能力和良好信譽;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關系,有接受科技成果進行工程化轉化和向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二)國家工程中心立項程序
科技部制定國家工程中心總體發展規劃。根據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具有組建資格并愿意承擔工程中心組建任務的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并按格式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建議書》(附件一)。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并向科技部申報。
科技部相關專業司受理項目建議書,并提出審查意見。經科技部發展計劃司初審,提出初步立項名單后,開展可行性論證。主管部門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關專業司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科技部發展計劃司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對可行性報告進行綜合評審,并提出組建建議。
科技部批復《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附件二),編制國家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部的批復意見,組織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附件三)。
五、資金來源及管理
國家工程中心組建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國撥經費、地方或部門配套經費、依托單位自籌經費。其中,國家撥款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國家工程中心基本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配套解決。國家工程中心組建經費實行獨立核算,每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算。
國家撥款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國撥經費添置的儀器設置等統一納入國有固定資產渠道,依法管理。
六、 國家工程中心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一)國家工程中心組建期間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國家工程中心采取邊組建、邊試運行的工作方式,組建期限一般為3年。依托單位應嚴格執行《計劃任務書》,完成組建項目目標任務。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應根據《計劃任務書》落實資金和各項保證條件,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應根據實際需要,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組建領導小組,從組織措施上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組建期間,應成立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主管部門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工程中心發展方向、規劃、計劃,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應設立由同一行業權威人士及依托單位主要骨干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提供咨詢服務等。
國家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任免決定由依托單位做出,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國家工程中心應當是獨立實體,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發展模式,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人員、財務、資產、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種原因需調整組建考核目標時,依托單位應將調整方案及調整原因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科技部批準。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組建計劃或撤銷立項應停止下撥余留經費,并酌情收回國家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組建項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評估和綜合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對國家工程中心進行驗收。對驗收通過的正式授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稱,頒發統一制作牌匾;對驗收未通過的,責成依托單位采取措施作出改進,兩次驗收未通過者則終止組建。
(二)國家工程中心運行階段的監督檢查
投入運行的國家工程中心要以組建宗旨、任務為依據,結合各自《計劃任務書》規定的相關目標開展工作。
國家工程中心應對外開放,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相關單位和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應當密切與企業的聯系,向企業輻射、轉移和擴散工程化技術成果、提供技術服務。
國家工程中心的運營活動應當在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取得經濟效益,用于自身發展。
科技部對處于運行階段的國家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程中心的組建宗旨、主要任務及計劃目標等,以評估的方式進行定期考評。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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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心環節,縮短成果轉化的周期。同時,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實際需要,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業生產技術改造,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結合人才分流、結構調整,進一步轉變科技工作運行機制,有重點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研機構,使之成為我國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軍。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業、領域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高等院校,擁有國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與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同時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并不斷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培訓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同時,結合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行業或部門、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四)運用其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國家科委根據國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有關部(委)或地方科委(簡稱上級主管部門,下同)具體負責對工程中心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國家科委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詢和審議作用,聘請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嚴謹、辦事認真、客觀公正的工程技術專家和科技管理專家組成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議專家組,為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六條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國家科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總體組建規劃,明確有關組建方針、布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頒布實施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與實施細則;編制下達并組織實施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組織進行對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驗收認證,以及運行中的定期考評。
(二)各上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有關組建規劃,組織本部門(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的申報工作;具體負責各自歸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組建實施;檢查工程中心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組建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組建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配合國家科委對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和運行期間的考評工作。
(三)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對工程中心的組建方針、總體規劃、組建計劃和政策措施等提出決策咨詢意見;根據國家科委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參與并協助對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與運行考評工作。
第三章 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 凡符合國家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承擔并出色完成了國家各項重點科技任務,在國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一般還應是本行業技術監督管理的歸口單位,兼有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資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六)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并與之有良好的伙伴關系,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第八條 國家科委每年根據“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組織立項,編制并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一)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工程中心組建規劃或其他有關指導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托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并向國家科委申報。
(二)有關組建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受理,并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提出審查意見。經國家科委有關綜合部門綜合評選,提出當年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項名單,并報國家科委主管主任審定。
(三)根據國家科委確定下達的立項名單和開展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要求,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托單位進行組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并與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共同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國家科委對論證通過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組織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經綜合評審確認并正式批復有關《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后,列入該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五)根據國家科委的有關批復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依托單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基礎上,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經國家科委審批下達后,正式啟動實施。有關《計劃任務書》是工程中心組建項目執行并據以驗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
(六)國家科委正式編制并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第九條 工程中心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其組建期限一般為3年左右。
第十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從組織措施上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依托單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別將階段組建進展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總結報告,經其匯總并簽署意見后,通報國家科委。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隨時對工程中心組建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與原組建計劃要求不符,有權要求限期改進,直至撤消立項。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其所需經費采取“三三”制的原則,即國家撥款、銀行貸款、主管部門或依托單位自籌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凡列入年度組建項目計劃的工程中心,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都應根據計劃任務書的要求落實安排資金,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組建計劃或撤消立項的工程中心,國家將停止下撥余留經費。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組建所需的國家撥款,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設備等統一納入國有固定資產渠道,依法管理。國家撥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設施建設。必要的新建、擴建基本設施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的國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超支不補,每年由依托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同時接受國家的審計與監督。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組建期間所使用的貸款由國家科委商有關金融部門調劑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開發,包括新的工程技術、新的工藝流程,以及新產品、新樣機的開發研制及其小、中規模的批量生產。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購置國外儀器、設備及技術軟件所需外匯,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報國家科委統一調劑解決。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過其自身面向全國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合同),實行有償服務,并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循環。工程中心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業發展。國家原則上不給予運行經費。國家通過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創造必要的寬松外部環境,促使其正常運行和順利發展。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帳戶,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托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后盾,并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撐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獨立的科研機構,也可以是多個科研單位(包括高等院校)組合起來的群體。
第二十一條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干、團結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了了解待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領導班子進行業務和政績考核。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成員,應及時撤換。原則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預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自行核定,原則上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國內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接產企業也可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派人介入。同時,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根據國家現行關于技術轉讓、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等規定,簽定有關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合同(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建立互惠互利的開放合作機制。若出現有關技術合同糾紛,應按照國家《技術合同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權。人員采取流動機制,有進有出,始終保持高效精干的隊伍。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可以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也可與國外有關單位聯合開發。
第二十五條工程中心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自主分配。其人員獎金,根據工程化研究開發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對做出重大貢獻、創造明顯效益者,可給予重獎。 應聘客座人員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間,享受與其正式人員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應為其提供較優厚的生活條件等。
第六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完成組建任務后,將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工作依據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驗收大綱”進行。經驗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制做并懸掛統一牌匾。
第二十七條對于按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務者,在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可申請提前驗收。愈期未完成組建任務者,國家科委將視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調整,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后,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組成考評小組,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考評工作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考評細則”進行。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績者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并酌情收回國家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第七章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工程中心享受國家給予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工程中心研制開發出的中試產品,報經國家科委審批后,優先列入國家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和中試產品免稅立項,享受國家有關減免所得稅、產品稅和增值稅優惠。具體辦法參照(89)國稅所字第220號文、(90)國科發計字第835號文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進口儀器設備、樣機樣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送國家科委商海關辦理有關減免關稅手續。
第三十二條工程中心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國家將優先安排其承擔相關重點科技開發任務。國家科委商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參與國內有關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與創新的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在其技術成果或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中,凡能形成相當創匯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科委商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共同審批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相應外經外貿權。
第三十四條工程中心所需出國培訓進修人員和引進國外人才,報國家科委商國務院智力引進辦公室審定后,列入國家重點出國進修培訓計劃和智力引進計劃。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科委將根據工程中心組建計劃實施及運行情況,適時對本管理辦法作出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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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2012年12月2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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