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14年部門預算
發布時間:2014-04-30 來源:浙江省科技廳一、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概況
(一)主要職能
1. 牽頭擬訂全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2. 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科技創新環境營造、人才培養、條件建設和研發支持等方面的各類科技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全省科學技術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產業化工作,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指導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工作。
3.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省科研院所體制改革和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技術市場、科技中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和科技社團工作,擬訂全省科普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省科技宣傳信息和軟科學研究管理工作。
4. 負責組織制定全省企業科技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科技孵化器、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等各類科技創新載體和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的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管理。
5.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和措施,審核、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各類科技園區建設。
6. 負責擬訂和實施科技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7. 加強與中科院、工程院、高校院所、國防科技系統等各方面的科技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促進聯合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
8. 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9. 負責擬訂全省科技成果推廣的政策和措施,做好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
10. 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1. 在授權范圍內,負責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組織擬訂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政策,制定和實施相關計劃,受委托審批或報批出國(境)科技團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內外先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技術出口工作。
12. 牽頭擬訂全省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省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
13. 指導協調省政府各部門與各市、縣(市、區)的科技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強省和知識產權戰略,推動各地區、各行業科技進步。
14. 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預算包括:廳本級預算、省地震局預算、2家廳屬事業單位預算、19家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和18家改制科研院所預算。具體單位見下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備注 |
1 |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本級 |
? |
2 |
浙江省地震局 |
中央和地方共管事業單位 |
3 |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 |
廳屬事業單位 |
4 |
浙江省科技干部培訓中心 |
廳屬事業單位 |
5 |
浙江省林業科學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6 |
國家林業局竹子研究開發中心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7 |
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8 |
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9 |
浙江省海洋水產養殖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0 |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1 |
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2 |
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3 |
浙江省醫療器械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4 |
浙江省醫學科學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5 |
浙江省中醫藥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6 |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7 |
浙江省體育科學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8 |
浙江省能源與核技術應用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19 |
浙江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20 |
浙江省電子產品檢驗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21 |
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22 |
浙江省交通科學研究所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23 |
浙江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 |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 |
24 |
浙江省電子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25 |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26 |
浙江省中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27 |
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28 |
浙江絲綢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29 |
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0 |
浙江省機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1 |
浙江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2 |
浙江省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3 |
浙江紡織服裝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4 |
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5 |
浙江省糧食科學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6 |
浙江省廣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7 |
浙江舞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8 |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39 |
浙江天科高新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40 |
浙江省中藥研究所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41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改制科研院所 |
?
二、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14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14年收入預算293018.6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206038.89萬元,占70.31%;專戶資金1487.68萬元,占0.51%;事業收入(不含專戶資金)27365.42萬元,占9.34%;事業單位經營收入12426.66萬元,占4.24%;其他收入4507.09萬元,占1.54%;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2897.29萬元,占0.99%;上年結轉收入38295.58萬元,占13.07%。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14年支出預算288355.37萬元。
1. 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6913.45萬元,教育支出220萬元,科學技術支出272869.63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32.49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2020.49萬元,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2561.37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937.94萬元。
2. 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41945.29萬元,日常公用支出15826.63萬元,項目支出223573.45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支出7010萬元。
結轉下年支出4663.24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4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 一般公共服務(類)知識產權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13.45萬元,主要用于2014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杭州考點考試報名組織、考場場租等支出。
2. 一般公共服務(類)知識產權事務(款)其他知識產權事務支出(項)6500萬元,主要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和保護方面的支出,包括授權發明專利補助、專利試點示范以及專利信息服務、專利執法、專利權質押融資補助等支出。
3. 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200萬元,主要用于全省科技系統管理干部的知識更新、業務水平及服務能力提升等培訓支出。
4.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1220.76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機關人員、日常運轉等支出。
5.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1757.49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科技行政管理事務支出,包括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事務支出。
6.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機關服務(項)300萬元,主要用于科技大院物業管理以及科技后勤服務中心人員、日常運轉等支出。
7.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其他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支出(項)10萬元,主要用于科技教育人才培訓課程體系建設支出。
8. 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機構運行(項)143.18萬元,主要用于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日常運轉等支出。
9. 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自然科學基金(項)11273.50萬元,主要用于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與管理等支出。
10. 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機構運行(項)13042.98萬元,主要用于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等15家應用研究機構人員、日常運轉等支出。
11. 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社會公益研究(項)280萬元,主要用于應用研究機構社會公益科研項目支出。
12. 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項)58770萬元,主要用于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包括省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科技惠民以及對我省領銜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等支出。
13. 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科技成果轉化與擴散(項)36750萬元,主要用于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出,包括網上技術市場建設與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新品種選育、科技特派員、科技富民強縣、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支出。
14.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機構運行(項)6392.35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等向社會提供科技信息資源服務、科技計量和檢測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人員、日常運轉等支出。
15.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技術創新服務體系(項)10000萬元,主要用于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企業研究院、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等公共平臺與載體建設支出。
16.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科技條件專項(項)17900萬元,主要用于省科創基地(科技城)建設、重點科研院所扶持、科技文獻資源建設等科技條件專項支出。
17.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其他科技條件與服務支出12769.50萬元,主要用于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績效掛鉤補助以及省科技信息綜合樓、國家醫療器械檢驗中心等設施建設支出。
18.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科技獎勵(項)1642萬元,主要用于省科學技術獎勵支出。
19.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轉制科研機構(項)3305.41萬元,主要用于對已轉制為企業的18家科研機構的補助支出。
20.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其他科學技術支出(項)16873.32萬元,主要用于重點科技創新團隊培育、引進海內外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科技行政事務委托和科技部門機動資金等支出。
21.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832.49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機關的離退休人員支出。
22.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39.31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機關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支出。
23. 醫療衛生與計劃(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1663.19萬元,主要用于廳屬事業單位、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支出。
24.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地震事務(款)行政運行(項)816.53萬元,主要用于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工作日常運轉支出。
25.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監測(項)641.30萬元,主要用于地震無人職守臺站、臺網等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支出。
26.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地震事務(款)地震應急救援(項)300萬元,主要用于防震減災流動科普展館建設、地震應急專用圖件制作等地震應急設施建設以及現場應急工作支出。
27.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地震事務(款)其他地震事務支出(項)500萬元,主要用于公眾防震避險實訓基地等其他地震設施建設支出。
28.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25.37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29.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76.76萬元,主要用于省科技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職工發放的購房補貼支出。
(四)2014年公共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 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省外辦安排的出國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2014年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排因公出國(境)費預算150萬元,比上年下降24.81%。主要用于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及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等單位人員的政府間科技交流活動及成果展示、科技項目合作洽談、海外研發中心籌建、國際專業學術會議等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國際旅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
2. 公務接待費:2014年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147.86萬元,比上年下降38.72%。其中:外賓接待費46.30萬元,主要用于接待加拿大阿爾伯特省、加拿大駐滬領館、以色列駐華大使、芬蘭創新局上海代表處等考察訪問,香港大學、白俄羅斯國立大學、日本國家計量院、德國國家物流研究院等科研機構專家學者來浙合作洽談等支出。國內公務接待支出101.56萬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級及兄弟省市來浙政策調研、學習考察、工作交流等支出。
3.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4年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341.39萬元,比上年下降27.74%。其中:公務用車購置支出0萬元(含購置稅等附加費用);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341.39萬元,主要用于服務基層、服務企業工作調研、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地震應急與臺站建設、離退休干部用車等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支出。
三、名詞解釋
1. 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 專戶資金:教育收費、彩票發行和銷售機構業務費等作為本部門的事業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
3. 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專戶資金收入。
4. 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 其他收入: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含上級補助收入和附屬單位繳款等收入)。
6. 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專戶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結轉”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7. 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8. 結轉下年:指預算單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預算未執行完畢,需結轉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本年度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虧損的結余資金,其中包括當年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用于核算當年應交所得稅和提取事業基金、專用基金的分配情況和結果。
9. 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 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務(類)知識產權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用于開展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12. 一般公共服務(類)知識產權事務(款)其他知識產權事務支出(項):指用于知識產權管理、運用、保護等方面的支出。
13. 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指省科技部門安排的用于培訓的支出。
14.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省科技廳機關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的支出。
15.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省科技廳機關開展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16.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為省科技廳機關服務的后勤服務中心的支出。
17. 科學技術(類)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款)其他科學技術管理事務(項):指其他用于科學技術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18. 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機構運行(項):指省科技廳所屬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的支出。
19. 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自然科學基金(項):指省政府設立的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支出。
20. 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機構運行(項):指省級應用研究機構的基本支出。
21. 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社會公益研究(項):指從事衛生、勞動保護、計劃生育、環境科學、農業等社會公益專項科研方面的支出。
22. 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項):指用于從事技術研究開發和近期可望取得使用價值的專項技術開發研究的支出。
23. 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科技成果轉化與擴散(項):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應用和推廣支出。
24.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機構運行(項):指省級科技服務機構的基本支出。
25.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技術創新服務體系(項):指國家為企業提供信息、技術、中介等全方位服務和支持,建立健全企業技術服務體系等方面的支出。
26.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科技條件專項(項):指國家用于完善科技條件的支出,包括科技文獻信息、網絡環境支撐等科技條件專項支出等。
27.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其他科技條件與服務支出(項):指其他用于科技條件與服務方面的支出。
28.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科技獎勵(項):指用于省科學技術獎勵方面的支出。
29.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轉制科研機構(項):指對已轉制為企業的省級科研機構的補助支出。???? 30.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其他科學技術支出(項):指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31.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32. 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
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33. 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34. 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類)地震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省地震局的基本支出。
35. 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監測(項):指地震監測臺站、臺網等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觀測設備的購置、維護和技術升級,地震觀測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36. 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類)地震事務(款)地震應急救援(項):指地震應急救援方面的支出,包括地震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應急設備購置和維護,地震現場應急工作,抗震救災指揮系統運行等方面的支出。
37. 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類)地震事務(款)其他地震事務支出(項):指用于其他地震事務方面的支出。
38.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39.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附件:2014年部門預算公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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