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密云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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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人社字[20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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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密云縣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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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社保所,各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為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現將《北京市密云縣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密云縣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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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 一?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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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職業培訓???? 補貼資金???? 管理辦法
密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1年6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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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密云縣職業培訓補貼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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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城鄉勞動者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能發〔2010〕233號)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促進就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0〕1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創業培訓的補貼。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外來農民工培訓所需資金由財政就業專項資金負擔。
第三條 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本市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憑《身份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每年可以結合自身條件和就業需求,選擇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同一職業(工種)的同一等級不能重復參加。
創業培訓補貼不能與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重復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不能與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重復申請。
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家政服務員、護理員(護工)、養老護理員職業的外來農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其它可以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職業(工種),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內容為準。
第五條 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創業培訓補貼由定點培訓機構根據開展職業培訓的人數、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負責申請。
第六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會同縣財政局編制轄區內外來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資金預算和組織清算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職業培訓補貼進行審批;負責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管理及指導服務。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人力社保局編制轄區內外來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預算;對轄區內外來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資金進行復核、管理和清算;對轄區內外來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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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點培訓機構
第八條 縣人力社保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條件公開、自愿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面向我縣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資質認定的方式確定承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定點培訓機構。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應在《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補貼標準目錄》)范圍內。
第九條 本縣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自愿申請成為定點培訓機構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職業培訓法律法規,熟悉國家職業教育方針和就業政策,熟悉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就業培訓任務,具有較好的培訓基礎和業績;熱心承擔職業技能培訓任務;
(三)專業和課程設置符合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具有與承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教學設備、實操場所和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且有兩年以上相關職業(工種)培訓的經驗;
(四)有相對穩定的就業信息渠道、培訓后就業率較高;
(五)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學員滿意度高;
(六)有一定的檔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條件;
(七)近三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投訴記錄和被處罰記錄;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縣人力社保局與定點培訓機構簽訂《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培訓規模、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培訓形式、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協議期限等。
縣人力社保局對定點培訓機構應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培訓機構接受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報名時,應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職業技能培訓子系統”(以下簡稱《培訓子系統》)核驗人員資格,對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應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并與其簽訂《培訓協議書》。
定點培訓機構要與組織外來農民工參加培訓的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協議,并將人員基本信息錄入《培訓子系統》,同時留存培訓人員有效證件復印件。
第十二條 定點培訓機構實施培訓,應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標準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沒有國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門統一規范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定點培訓機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編制教學計劃、大綱并組織實施。定點培訓機構應至少在開班前5天向縣人力社保局提出開班申請。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結束后,定點培訓機構應對完成培訓學業的學員進行考試,合格的頒發《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對符合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條件的學員,應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組織學員參加鑒定;參加特種作業培訓的學員,按照北京市特種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創業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指導學員獨立完成創業計劃書的設計,統一組織學員參加創業計劃書的評審,評審合格的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在后續服務和開業指導階段應加強對學員的個性化指導,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十四條定點培訓機構應做好后續服務工作,幫助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學員實現就業、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并及時采集培訓學員的就業信息及就業證明材料。
就業證明材料中就業形式為單位招用的提交《勞動合同》復印件(至少復印個人信息頁、合同簽訂時效頁、雙方簽字確認頁及合同內容附加頁),由定點培訓機構負責人、經辦人與原件核實后并簽字;自謀職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由培訓機構負責人、經辦人與原件核實后并簽字;靈活就業的由街道(鄉鎮)社保所提供所主要從事工作的證明并加蓋公章、由社保所負責人、經辦人簽字;自由職業的城鎮失業人員提供存檔證明、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提供轉移就業證明,由街道(鄉鎮)社保所加蓋公章、由社保所負責人、經辦人簽字。
就業信息采集后,定點培訓機構應將就業信息錄入“培訓子系統”,并將上述就業證明材料報縣人力社保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后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定點培訓機構應按要求使用《培訓子系統》,應安排專人熟練使用和操作,從人員身份驗證、學員報名、制定開班計劃、組織考核、結業管理、跟蹤服務、推薦就業或創業到資金申請的全過程在《培訓子系統》上進行完整記錄,并保證錄入信息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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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與考核標準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根據每個班級的實際培訓人數,按照《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目錄》(以下簡稱《補貼標準目錄》)及下列考核標準進行補助:
(一)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培訓合格率達到90%(非等級培訓以取得《結業證書》為準;其它培訓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特種設備作業證》為準)、就業率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90%或就業率未達到60%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助。
(二)外來農民工:培訓合格率達到90%的(職業資格培訓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為準;崗前培訓以取得《結業證書》為準),按補貼標準予以全額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90%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根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實際人數給予全額補助。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培訓機構先墊付后申報。
第十八條 創業培訓補貼根據每個班級的實際培訓人數,按照2400元/人的標準分兩個階段進行申請和補助。培訓合格率達到80%的,按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助;培訓合格率未達到8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培訓后一年內,經后續跟蹤和開業指導,創業成功率達到30%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助;創業成功率不足30%的,按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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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審批
第十九條 定點培訓機構每季度末月的5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5日前)按照北京市密云縣職業培訓補貼經費審批流程(附件2)向縣人力社保局提出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或外來農民工培訓補貼書面申請,同時使用《培訓子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第二十條 縣人力社保局對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學員的出勤率不足90%的,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復查出勤率仍不足90%的,暫停培訓,責令定點培訓機構寫出書面檢查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繼續開展培訓。對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課時進行檢查,少于規定課時數的,責令培訓機構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繼續申請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人力社保局對定點培訓機構提交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書面材料、網上資料、申請資金的額度進行審核,并將申請資金的定點培訓機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創業培訓或外來農民工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培訓的職業(工種)在縣人力社保局網站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對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定點培訓機構,終止此次經費申請,退回申請材料,并查明情況;對無異議的定點培訓機構下達資金批復,按照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就業專項資金撥付流程核撥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定點培訓機構申請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補貼的,應向縣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3);
(三)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核)花名冊(附件4);
(四)就業證明材料;
(五)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明細表(附件5)。
第二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申請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創業培訓補貼的,應向縣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北京市創業培訓花名冊(附件6)或北京市創業培訓開業情況表(附件7);
(三)符合《關于印發<北京市創業培訓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61號)第七條要求的開業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外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補貼的,應向縣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外來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8);
(三)外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核花名冊(附件9);
(四)身份證復印件(應對身份證原件進行核對,并在復印件上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相同”字樣;核對人簽字);
(五)企業與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至少復印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頁;對合同原件進行核對;家政、護理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參加家政、護理培訓人員的用工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定點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縣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準確、及時地做好培訓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及統計報表工作。定點培訓機構應將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請經費的批次進行規范存檔,以備核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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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定點培訓機構應建立學員管理制度,應為每個符合條件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完整的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的培訓內容、出勤情況、《培訓協議書》、培訓成績、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或創業、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二十七條 縣人力社保局將對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補貼培訓的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做出檢查記錄;縣人力社保局將不定期對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申請經費、使用《培訓子系統》、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人力社保局對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存在違反《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將按《補貼培訓協議》進行處理;對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并終止《補貼培訓協議》。
第二十九條 縣人力社保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補貼標準目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撥付程序、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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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定點培訓機構,縣人力社保局將按資金申請渠道追回違規所得資金,并取消定點培訓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串通,騙取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損失的,依法追回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9日起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以北京市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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