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11 來源: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科技局:
???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科學技術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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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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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增強其創新能力,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省創新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5】22號),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省創新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和確定。省財政廳負責省創新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的對象、范圍及方向
第五條 省創新資金支持的對象:在陜西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國家創新基金”)申報條件的企業。
第六條省創新資金使用范圍:
1、支持已獲國家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
2、已推薦到國家但未獲資助確需支持的項目。
第七條 省創新資金支持方向: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處于省內領先水平,技術含量高,自主研發、創新性較強,知識產權清晰企業技術創新項目;
2、國家重點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我省資源性產業升級中的關鍵共性技術產業化,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項目;
3、鼓勵并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創新項目。優先支持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重點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中試。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產品出口的各類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八條 ?省創新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支持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第九條 支持國家創新基金項目額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省創新資金確定支持的項目,初創期和成長期項目一般控制在40萬元以內,重點項目一般控制在60萬元以內。
第十條 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承擔省創新資金項目的企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請。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在同一年度內,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省創新資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二條 省創新資金與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上相銜接,擬申請省創新資金資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按照相關要求先行申請國家創新基金。
第十三條 國家創新基金采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申請企業登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網站(http://www.innofund.gov.cn)完成企業的注冊和認證;通過“國家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完成申請材料的填寫(可采用在線方式或離線下載方式)和相關附件的掃描和錄入;同時按屬地化原則向當地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各市(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應認真做好本地區項目的審核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國家創新基金項目材料申報要求,將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匯總,聯合上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各市高新區、省管縣項目申報工作納入各市(區)管理。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管理、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對各市(區)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同時根據國家創新基金相關要求擇優篩選推薦國家創新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一經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確認立項為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將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省創新資金支持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的金額。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每年支持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后結余資金規模,在已推薦到國家但未獲資助的項目中擇優選擇,確定省上支持項目金額。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省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并全額撥付資金到相關市(區)。
第十九條 支持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的資金,各市(區)財政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1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省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資金,各市(區)財政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10個工作日內,將下撥資金中的80%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其余20%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撥。2011年以前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省上支持部分,省財政將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按照《企業財務通則》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省創新資金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按省財政年度安排省創新資金總額的提取0.5%-1%的工作經費,用于支付項目招標、評審、論證、咨詢、公示、驗收、審計等費用,并嚴格控制工作費用支出,厲行節約。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創新資金支持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按國家規定辦法驗收。獲得省創新資金項目支持單位,應按《項目合同》要求在項目完成后1個月內向各市(區)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各市(區)科技局和財政局應按照項目驗收辦法(另行制定),認真做好本地區項目的驗收組織工作。驗收合格后相關各市(區)財政局再撥付剩余20%資金。
省創新資金的驗收原則上應按期完成,如需延期驗收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各市(區)科技局審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全省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宏觀管理和監督。對重點項目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也可委托專業財務稽查部門、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各市(區)科技局和財政局負責對本地區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市(區)財政局、科技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認真做好本地區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總結工作,并將總結報告于翌年1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第二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3年以內不再受理企業申請的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區)財政局和科技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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