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9-03 來源: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局機關各處室、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市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市創造工程研究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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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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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促進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項目實施質量,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有關專利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是指根據《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滬知局[2012]133號),組織實施的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管理是指從項目立項、組織實施、驗收或評審、經費開支、成果跟蹤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的全過程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項目管理依據項目合同書進行。項目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填報項目申報計劃書和經費預算書,并與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簽訂合同,認真履行項目合同書中規定的條款。
第五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確認項目申報書和經費預算書,并與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辦理項目經費撥款手續,協調、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研究,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或評審。
第六條? 項目管理中心受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委托,承擔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中心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進行項目管理,且不得干擾或干預項目的正常實施。
第八條? 項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項目具體管理過程中,對項目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和項目有關內容負有保密義務,若發生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項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專利工作試點示范項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擬發申報通知,受理申報咨詢,組織申報培訓,分類整理申報材料;
2、準備專家評審材料,組織評審會議,發放評審費,匯總專家評審結果;
3、組織對認定單位進行網上公示、發文公告、發放證書;
4、起草項目合同,組織合同簽訂工作,按照合同要求開展跟蹤監測,了解項目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5、發布項目驗收通知,對項目完成情況和項目合同書的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
6、承擔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委托項目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為了提高項目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改善管理條件,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簽訂協議的形式,根據委托管理工作數量和完成質量等指標,安排一定的管理費用,項目管理中心嚴格按照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項目管理中心不得向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收取任何項目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為保證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項目管理公開制度、報告制度、回避制度、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
1、公開制度。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在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按照相應程序,對項目立項、進展情況、驗收或評審結果以及項目管理過程,嚴格依據規定程序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開發布。
2、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書有關條款的要求上報規定提交的各類材料。項目管理中心應監督其完成,并提出意見。
3、回避制度。項目管理者、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人應實行回避。
4、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所有規定的事項,并主動接受專家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評價審計等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合同書的內容一般不作調整。若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按要求填寫修改合同書,并經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審查批復后才可實施變更。否則以視同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處理。
第十三條? 在項目管理中,發現有如下情況者,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將視情況對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采取誠信不良記錄、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并追回已撥的項目經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新的項目申請,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弄虛作假;
2、嚴重侵犯知識產權;
3、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4、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中心有弄虛作假、干擾或干預項目實施等行為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將視情況對其采取通報批評、取消管理資格等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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