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6-17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滬價費〔2014〕22號
各有關單位:
???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
??? 對列入國家和本市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和《本市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詳見附件。?
??? 二、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
??? 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但尚未列入國家和本市低價藥品清單的,由生產經營者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后將其納入低價藥品清單。
??? 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的,由生產經營者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藥品市場供求、成本變動及臨床使用等因素,經審核可退出低價藥品清單,并按權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
??? 進入和退出低價藥品清單以藥品通用名和劑型為單位,不區分具體生產企業。
??? 三、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低價藥品規定
???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銷售國家及本市低價藥品清單內的藥品,按照市醫療機構低價藥品集中采購有關規定,在不突破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下,按實際采購價格順加不超過規定的加價率銷售。其中,按規定實施零差率政策的醫療機構應實行零差率銷售。
??? 本市社會零售藥房及其他藥品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及本市低價藥品清單內的藥品,其零售價格不得高于國家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規定。
??? 四、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測和監管
??? 對列入國家和本市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
???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低價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測及監督檢查。一是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二是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三是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四是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 五、加強政策聯動
??? 市價格主管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低價藥品采購辦法,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促進用藥結構優化,確保低價藥品臨床供應,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
2.?本市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
上海市物價局
?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