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在本市銷售的消化類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4-19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滬價費(2012)008號?
各有關單位:
???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消化類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790號)要求,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及本市有關規定,為減輕社會藥品費用負擔,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現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相關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降低部分消化類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價格后,單獨定價藥品按附件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統一定價藥品按附件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
??? 二、此次公布的相關藥品價格均為最高零售價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所列價格。鼓勵各類藥品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降低運營成本,進一步降低實際零售價格。
??? 三、附件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執行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以最小零售單位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加價率不得超過15%;實際采購價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零售包裝單位內含2支以上注射劑的,醫療機構在拆零出售給患者時,應按照零售包裝單位零售價格除以包裝數量計算單支實際零售價格。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市衛生局的有關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
??? 四、對已在本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中標的藥品,醫療機構應按《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試行)》(滬發改價費[2011]007號)相關規定執行。中標進入本市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中標后最高零售價高于附件所列價格的,應按附件所列價格倒扣15%后在基層醫療機構銷售。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合工作組要加強對此次降價藥品使用情況的跟蹤分析,并就具體品種及時提出保障市場供應的建議。
??? 五、凡藥品通用名稱、劑型列入附件,而規格或生產企業未列明的藥品,在市物價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前,醫療機構和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參照原價格及此次公布的相關藥品價格執行,應盡快與市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聯系。
??? 六、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此次公布的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醫療單位應本著有利于減輕患者負擔的原則,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藥品。
??? 本通知附件所列價格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 附件:
??? 1、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
??? 2、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