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在本市銷售的頭孢曲松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12-09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滬價費(2010)013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頭孢曲松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829號)和本市有關規定,為減輕社會藥品費用負擔,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現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相關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頭孢曲松等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表一)。鑒于個別品種已停止生產或進口,取消其價格(詳見附表二)。默沙東公司生產的辛伐他汀不再實行單獨定價,執行統一價格;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頭孢唑啉鈉注射劑作為原研制藥品的相關條件已改變,取消其單獨定價資格(具體價格詳見附表三)。
二、此次公布的相關藥品價格均為最高零售價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所列價格。鼓勵各類藥品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降低運營成本,進一步降低實際零售價格。
三、對已在本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中標的藥品,醫療機構應按本市公布的同品種中標企業名單和價格進行采購,并及時反饋市場供應情況。附件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執行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以最小零售單位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加價率不得超過15%;實際采購價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零售包裝單位內含2支以上注射劑的,醫療機構在拆零出售給患者時,應按照零售包裝單位零售價格除以包裝數量計算單支實際零售價格。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合工作組要加強對此次降價藥品使用情況的跟蹤分析,并就具體品種及時提出保障市場供應的建議。
四、凡藥品通用名稱、劑型列入附件,而規格未列明的藥品,在市物價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前,醫療機構和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參照此次公布的相關藥品價格執行,應盡快與市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聯系。
五、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此次公布的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醫療單位應本著有利于減輕患者負擔的原則,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藥品。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10年12月12日起執行。
附件:
1、部分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2、取消部分單獨定價藥品價格品種表
3、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上海市物價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