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根據《衛生部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86號)和《衛生部關于同意在北京市開展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工作的批復》(衛醫政函〔2009〕272號),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0年12月7日經北京市衛生局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衛生局要做好轄區內醫師多點執業的宣傳、實施和監督工作,與轄區內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緊密結合,并主動做好區縣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按照《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要求與醫師簽訂聘用合同,或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執業及多點執業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可能發生的工傷、保險、醫療責任,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并做好本機構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工作。
三、鼓勵本市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地點執業;鼓勵精神科、兒科、康復科等專業的醫師到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多地點執業。
四、市衛生局委托北京醫師協會承擔醫師多點執業的行業推薦、醫師維權工作,并負責多點執業試點工作的效果評估。
五、市衛生局將建立北京市衛生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市和區縣衛生行政及相關管理部門醫師執業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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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執業醫師,經注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2至3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擬在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醫師協會負責醫師執業信息檔案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五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能夠完成已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不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范圍內;
(六)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條 擬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由已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的證明;
(六)申請增加為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申請人與申請增加為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之間的書面協議;
(八)申請人本人醫療責任保險憑證。
醫療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醫師變更已注冊的執業地點的執業類別或者執業范圍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后其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
變更后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按照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多點執業。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做好醫師考核工作,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十一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范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爭議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由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為其注冊的其他相關衛生行政部門。
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在其他所有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由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義診,急救出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者,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實施辦法由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
醫技、護理人員多點執業實施辦法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軍隊醫師執業或者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