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6-30 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滬府辦發〔2013〕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請認真按照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3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6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本市企事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國家重大專項”),是指《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明確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研究開發項目。
第三條(資金配套管理部門)
國家重大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是指為申請國家重大專項的本市單位出具地方政府資金配套承諾的市主管部門。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組成國家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小組”),其日常受理機構設在市科委。
第四條(資金配套管理職責)
市責任部門負責對本市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提供資金配套及實施管理。
市審核小組負責對上海配套資金的綜合平衡和總體監管,對資金配套立項、調整和變更進行審核。
第五條(配套資金支持方式)
結合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特點,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第六條(國家重大專項配套資金審核)
國家重大專項資金配套實行立項審核制度。
市責任部門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擬推薦的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資金配套方案進行預審,擬訂資金配套承諾書,報市審核小組備案后,向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出具資金配套承諾書。經市審核小組評審確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的,所需配套資金列入市責任部門的部門預算,或由市財政在國家重大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七條(國家重大專項分類配套)
本市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的,按照以下原則予以配套:
(一)對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有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及比例的項目,原則上按照確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對中央有關部門或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沒有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要求或比例的項目,按照實際獲得國家撥付經費的20%予以配套。
因特殊情況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資金的國家重大專項,由市責任部門提出資金配套方案建議,報市審核小組審定后予以配套。
第八條(配套資金使用標準和范圍)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市有關國家重大專項項目地方配套資金預算編制的要求,按實編制預算,經市責任部門初審后,報市審核小組核定。其中,用于勞務費的支出,最高不超過實際國家撥付經費的10%。
第九條(配套資金核撥)
配套資金的核撥與項目立項、中期執行情況檢查和項目驗收相結合,實行一次核準、分期撥款。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項目經立項評審確定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責任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市責任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配套資金預算評審后,報市審核小組核定配套資金預算總額。市財政局根據市審核小組的審核結果,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核撥。
國撥資金到滬后,項目承擔單位向市責任部門分期申請配套資金時,應提供配套資金申請表、項目進展情況表及國家撥付經費銀行到款憑證等材料。
第十條(資金使用)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資金的安排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資金開支范圍與標準應與任務合同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項目結束后,必須進行專項審計;結余的配套資金,由市財政局或市責任部門收回。
第十一條(信息統籌)
資金配套實行信息統籌管理制度,由市責任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國家重大專項的配套立項、中期執行和驗收等信息后,報市審核小組,并按照規定在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十二條(資金監管)
市審核小組及市責任部門負責配套資金的監管,并加強跟蹤及檢查。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撤銷等情況,應及時調整或取消配套資金。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行為,經市審核小組決定終止配套資金的,市財政局或市責任部門應停止撥付;情節嚴重的,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解釋及實施日期)
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