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6-20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一、制定背景
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是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體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若干措施等對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工作作出了明確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結合職能分別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黑知規〔2022〕1號)。為積極推動國家、省知識產權局相關規定在我市落實,并結合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職能,起草了《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試行)》共六章23條,主要規定了失信行為的認定情形、管理措施、修復程序、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等。其中第一章共5條,主要規定了《規定(試行)》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部門職責等;第二章共8條,主要規定了失信行為的認定情形、管理措施、修復程序;第三章共4條,主要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第四章共2條,主要規定了守信激勵措施及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與分級分類管理工作原則;第五章共2條,主要規定了工作人員保密職責與監督措施;第六章共2條,主要規定了《規定(試行)》的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規定(試行)》施行層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及我市實際,《規定(試行)》立足于我局自身職能,就我局知識產權相關處室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作出規定,為下一步將我局工作融入并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二)關于失信行為的認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我局職能實際,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失信行為:一是對國家、省知識產權局通報我市有關主體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的,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予以同步認定,實施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管理;二是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對相關失信行為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