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管理的提醒告知書
發布時間:2025-01-10 來源: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藥品零售企業: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確保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合法合規配備與使用,嚴厲打擊執業藥師掛靠行為,督促執業藥師切實履行職責,現就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與藥學技術人員管理有關事宜提醒告知如下:
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藥品質量管理、處方審核與調配、合理用藥指導以及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的收集與報告等工作。
二、藥品零售企業應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執業藥師注冊證等相關證件。
三、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應掛牌明示。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在工作期間應佩戴包含照片、姓名、執業資質及執業類別等內容的工作牌。若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不在崗,應掛牌告知,未經執業藥師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
四、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執業藥師進行處方審核、調配,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電子處方箋上的電子簽名應當經過電子實名認證。
五、執業藥師應當建立藥學服務記錄并可追溯,記錄應當完整、客觀、規范。
六、執業藥師應嚴格按照注冊的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及執業單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不得擅自變更。
七、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行為。對于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八、藥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登記事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起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
九、藥品零售企業應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持續提升藥學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請各藥品零售企業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對于無法在職在崗履行職責的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主動注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歡迎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監督,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涉嫌執業藥師“掛證”兼職、不能在崗履職、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市市場監管局將加大對藥品零售企業的檢查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未在崗履行職責,以及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規行為,將依據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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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